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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辉知案例分享 | 代理上海某快消品牌企业维权案,一审判赔100万!

2023-08-22


该案办案结果固然遂愿,但是辉知队在办案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包括诉讼策略、举证技巧等更为宝贵,先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背景。

委托人经过介绍找到了本团队,经过双方的初步交流以及辉知队团队成员内部数次研讨,辉知队认为被诉使用行为较大可能的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但是鉴于被诉方疑似侵权行为遍布全国,其亦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因此,本案的诉讼难度在于取证环节。

接受委托后,辉知队根据案情制定了可行的取证以及诉讼策略。整个过程由刘律师亲自到广州等地实地取证,从诉前准备至开庭,过程虽然波折,但是结果甚是满意。结合该案的案情以及辉知队刘律师、姚律师的办案思路,下面将案件的相关争议焦点以及我团队的诉讼策略予以总结,以飨读者。

被告使用自己的商标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在商标侵权案例中,部分被告往往认为使用的是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获得授权使用的商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公示公信的原则,既然商标局都已经允许自己注册并且商标处于合法有效期间,使用自己合法有效的商标谈何侵权?确实,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原告起诉被告侵犯自己的商标在先权利,在双方商标都有效的情形下,法院不应受理,相关纠纷应当提交行政机关予以解决。意思就是“凯撒的归凯撒”,你们两主体之间因商标权(仿冒、抢注等等)产生纠纷,当初是知识产权局核准你们两人注册的,有矛盾了先找知识产权商标局解决,法院管不了。但是有两个例外情形,就是被告如果没有规范使用自己的商标或者超出该商标核定的商品品类使用,对方以此来起诉的,法院就可以管了。因此,本案的办案思路首先是进行初步检索,核实对方是否具有商标权利,在对方具有商标权利的情况下,再根据被告的使用行为确认是否规范使用或者超出商品品类使用。

辉知队通过检索发现,被告所称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商标标识为“kumozawa”以及““KUMO ZAWA”。而实际上,被告在其自身办公场所样板店铺门招、蛋糕商品、相关宣传资料、签到墙及特许经营推广中,并授权其加盟商在生产、销售的蛋糕商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为图片。比对被告使用的标识与被告合法拥有商标可发现,虽二者英文字母构成相同,但字母大小写不同,且通过对 “KUMO”部分字体明显放大,达到了突出“KUMO”的效果,不构成对商标的规范使用。 另外,原告的商标为图片,被诉使用行为实际上与我们委托人商标主要识别部分相似甚至相同。故此,本团队认为被告对其商标的使用系不规范使用,该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事实上,一审法院的认定与本团队的最初的判断一致,认为本案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由此,本案第一步解决了“侵权行为”可诉的问题解决,踏出了坚定的第一步。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店铺装修风格构成侵权?

本案除商标侵权之外,被告在其自营店以及加盟店中,使用了与本案原告基本一致的装修风格以及服务风格,此情形属于侵权吗?相信大家日常都能见到不少仿冒他人店面装修风格的行为,尤其在快消行业(如茶饮、糕点店),出现诸多类似真假“益禾堂”、真假“茶颜悦色”等店铺。本案亦属于类似的情形。本案委托人酷末公司在全国有诸多直营店,其将“KUMO KUMO”商标、日文文字以及富有特色的灯牌、宣传海报进行组合设计,形成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并统一使用于各个直营店。通过酷末公司在全国各门店的长期经营使用,以及线上、线下的广泛推广宣传,辉知队认为酷末公司的门店装潢形象具有了较强的辨识性,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该装潢属于酷末公司独有。因此,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而被告基本使用了与酷末公司一致的装潢,作为同业经营者,显然属于不正当竞争。但是,如何证明前述侵权事实,是难点所在。

较于一般的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对举证的程序性审查要求较高,稍加不慎,千辛万苦取得的证据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尤其是本案,被告加盟商分布于全国各地,取证难度较大。基于此,为谨慎起见,本团队商定由刘律师牵头采取线上线下,各个击破的方式,到各地进行取证。团队收集了包括被告的加盟方式、重要员工的宣传行为、加盟合同、代理商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及包装、装潢等重要侵权证据。以上证据证明了被告存在摹仿原告的装潢行为,并且侵权店铺设计范围广、数量多,情节较为严重。最终一审法院根据在案的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基本全额支持原告关于赔偿金额的诉讼请求。

“辉知队”在快消行业、品牌管理行业的代表案例

辉知队自成立以来,致力于成为全国知名的知识产权团队。本团队作为原告代理人代理了包括凤铝铝材、樱花卫厨、DR股份有限公司等知名品牌以及企业在内的上千件知产行政、民事案件,为建材、厨卫、门窗、珠宝、美妆、医药、机械行业的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近两年来引发社会极高关注的“金银花”花露水诉全国相关企业案件,辉知队作为被告代理人代理了其中相当部分案件,其中个别案件已经获得最高院提审。与此同时,“金银花”案原告的商标也被商标局发文确认撤销。经过本团队以及其他同行的努力,“金银花”案基本上获得阶段性胜利。而本案的初步胜诉,是辉知队在快消行业的又一典型案件,既及时维护了委托人的品牌声誉以及经济利益,也提高了辉知队的办案水平,鞭策着我们更好地为广大客户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服务。

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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