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例 > 详细内容

兴安盟辉知队 | 雀友系列维权案:诉福瑞麻将机修理店,两审均胜诉

2023-08-08

案件经过

松冈公司是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雀友”、第4519890号商标的商标权人。第111057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麻将,有效期续展至2017年9月27日,该商标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并经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第4100197号“雀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麻将牌等,有效期至2018年1月6日。第451989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麻将牌等,有效期至2019年1月20日。因松冈公司与上海雀友机电有限公司就涉案商标侵权发生纠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浙知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上海雀友机电有限公司在麻将机上使用“上海雀友公司”及突出使用“雀友”文字的行为侵犯了松冈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上海雀友机电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雀友”文字的麻将机。福瑞麻将机店成立于2011年5月20日,经营者为陈余,经营范围主要为麻将机修理。2015年12月4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对福瑞麻将机店店内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操作台中央标注“上海雀友”的麻将机1台,该局作出甬鄞市监处〔2016〕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福瑞麻将机店的销售的麻将机标注“上海雀友”字样与松冈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侵犯了松冈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福瑞麻将机店处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麻将机、罚款1200元的处罚。另查明:松冈公司为维权支出律师费4000元。

一审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松冈公司作为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雀友”、第4519890号商标的商标权人,在商标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第4100197号“雀友”、第4519890号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麻将桌(机),福瑞麻将机店被市场监督部门查处的是麻将机,属于相同商品。同时,被控侵权的麻将机操作台中央标注“上海雀友”文字,“上海雀友”并非商标,且其仅在涉案商标“雀友”前加上地名“上海”,会使消费者将“上海雀友”与松冈公司的商标混淆或认为两者存在一定关联,与松冈公司的第4100197号“雀友”、第4519890号商标构成近似。因此,福瑞麻将机店销售涉案麻将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松冈公司第4100197号“雀友”、第4519890号商标注册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松冈公司要求福瑞麻将机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雀友”商标专用权的麻将机,但根据现有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存在修理、销售麻将机的行为,而无生产行为,故对松冈公司要求福瑞麻将机店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对于松冈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鉴于松冈公司销售的麻将机品类众多价格不等,福瑞麻将机店销售的麻将机型号也与松冈公司商品不同,不能证明松冈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以及福瑞麻将机店因侵权获利金额,该院根据福瑞麻将机店侵权行为的情节、经营范围、经营时间、经营地点、市场利润、主观过错、因维权支出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13000元(含为维权支出费用)。判决:一、福瑞麻将机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松冈公司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福瑞麻将机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松冈公司经济损失13000元(含为维权支出费用);三、驳回松冈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审判决金额是否过高,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瑞福麻将机店检查时拍摄的照片,被查处的麻将机操作台中央标注“上海雀友”字样,被诉侵权标识“上海雀友”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松冈公司的产品相混淆,两者构成近似,福瑞麻将机店未经许可,销售被诉侵权麻将机的行为构成对松冈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松冈公司未提供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福瑞麻将机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确切依据,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酌定赔偿数额(包括合理费用)为13000元并无不妥,福瑞麻将机店关于原审法院判决金额过高的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福瑞麻将机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 辉知队

马律师
马律师